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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辖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南京福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福中医疗高科有限公司与圣乐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福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福中医疗高科有限公司,圣乐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辖终9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福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宗义。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福中医疗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黄梅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圣乐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肖强。上诉人南京福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福中医疗高科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148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南京福中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福中医疗高科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应为《产品订购合同》,应以上述合同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上述合同交货地点为需方指定的地点,即上诉人住所地,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起诉诉称事实及其诉请并提供的《出口业务合作协议》等证据材料初步表明,被上诉人本次起诉系依据《出口业务合作协议》中关于出口退税款支付等约定诉请上诉人支付出口退税所得款,本案并非由于履行《产品订购合同》产生的货款支付或质量纠纷,原审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委托合同并无不当。本案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昌骏审 判 员  陈 琪代理审判员  章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戚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