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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终4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连广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乔冠美佳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广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沈阳乔冠美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45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广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泉,辽宁裕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乔冠美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冠,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广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隆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乔冠美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4年4月3日,广隆公司(甲方)与美佳公司(乙方)签订《订货合同》,该合同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及制作要求约定:“……产品价格含双方约定的产品制作、运输、售后服务及产品的安装,包含全部税金……”,第三条产品验收约定:“产品合格,由乙方对产品进行安装,如产品不合格,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无条件维修、更换。”根据上述合同内容及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订货合同》的性质应为定作合同,并非一审认定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定作合同关系,案由应为定作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哪一方违约、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的大小是本案应查明的基本事实。在查明上述事实后对合同应否解除、哪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作出判断,进而得出是否支持本诉或反诉请求的结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除了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外,认定的其他事实仅有“被告方提供的货物有一部分安装了,还有一部分没有安装”,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且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42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广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贾春雨审 判 员  王家永代理审判员  王 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一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