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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银森与石良珉、琚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银森,石良珉,琚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3486号申请执行人赵银森,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石良珉,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琚淑芬,女,1970年8月3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赵银森与石良珉、琚淑芬(2016)浙0726执34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良珉、琚淑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34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钦审判员  吴利川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