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9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明谊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70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谊,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同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4日1时许,被告人明谊在重庆市北碚区X路X号X宾馆X房间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该房间茶几下地面处查获明谊持有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包(净重1.91克),从茶几上查获明谊持有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净重分别为0.62克、8.7克)、疑似毒品包装物4个、冰壶1个。明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测: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明谊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刘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明谊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搜查、称重、扣押、提取、封存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涉案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尿检材料,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谊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1.2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明谊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9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涉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