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刘瑞诉崇礼县四台嘴乡棋盘梁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崇礼区四台嘴乡棋盘梁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3民初653号原告刘瑞,男,1951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崇礼区。被告崇礼区四台嘴乡棋盘梁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爱明,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岳昭彤,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申请人刘瑞诉被申请人崇礼县四台嘴乡棋盘梁村民委员会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洁茹代理审判员 刘大为人民陪审员 王翠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