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钱跃珍与韩朝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跃珍,韩朝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6176号原告:钱跃珍,女,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告:韩朝升,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951239877A,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流虹路250号。负责人:沈敏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跃珍与被告韩朝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跃珍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韩朝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跃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韩朝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跃珍撤回对被告韩朝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钱跃珍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海燕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