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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财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陈留群,皮鑫,李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644号申请人: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建设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朱卫江,职务: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路南疆农民综合市场18号楼20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皮鑫,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陈留群,男,1972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被申请人:皮鑫,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申请人:李卫国,男,1970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申请人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陈留群、皮鑫、李卫国名下的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长兴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阿克苏市亚新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陈留群、皮鑫、李卫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扣押、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文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