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朱远键与蹇奇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健,蹇奇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985号原告:朱远健,男,199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蹇奇芳,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远健与被告蹇奇芳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远健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远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朱远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远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朱远健负担。审判员 杨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