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8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巫开富诉被告兰本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开富,兰本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8605号原告巫开富。委托代理人李平。委托代理人张妮。被告兰本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负责人范丹彦。委托代理人赵菡敏。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5909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无争议事项2016年3月8日,兰本勇驾驶川U29655车辆与巫开富骑乘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挂,导致车辆受损,巫开富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兰本勇负事故主要责任、巫开富负事故次要责任。巫开富住院治疗21天。出院医嘱载明休息90天、卧床14天-28天、加强营养,出院后1月、2月、3月来院复查胸部CT。2016年7月13日,巫开富伤情经鉴定属十级伤残。川U29655车辆在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巫开富已与青白江区龙王镇人民政府签订住房拆迁安置协议。兰本勇已垫付5299.69元、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已垫付10000元。各方当事人对巫开富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以下损失无异议:医疗费17299.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元、护理费147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000元。(二)争议的事项及对争议事项的认定关于残疾赔偿金标准问题。各方一致同意巫开富残疾赔偿金计算18年,赔偿系数为10%,但对是否适用城镇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本院认为,巫开富系成都市青白江区居民。成都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改革试验区的目标就是打破城乡二元分隔,促使农村居民与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家属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巫开富应当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判决结果巫开富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总额为72478.69元(各项损失金额明细见附表)。根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平安财保锦城支公司应当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51539元(医疗项10000元+伤残项51539元-已垫付10000元)。剩余10939.69元,由兰本勇赔偿8751.75元(10939.69元×80%)。兰本勇已垫付5299.69元,还应赔偿3452元。巫开富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本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巫开富赔偿345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巫开富赔偿51539元;三、驳回原告巫开富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5元,由被告兰本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霜附:赔偿项目表赔偿项目 金额 计算公式 医疗费 总额 17299.69元 17299.69元×15% 酌情扣除15%自费医疗费用 自费 2595元 护理费 147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420元 残疾赔偿金 47169元 26205元/年×18年×10% 精神损害抚慰金 2400元 营养费 2220元 交通费 500元 鉴定费 1000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