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81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魏魁与童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魁,童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2792号原告:魏魁,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辉,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童燊,女,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魏魁与被告童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魏魁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魏魁以欲与童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魏魁负担。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晓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