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唐世茹与陆卫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茹,陆卫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唐世茹,女,1974年5月2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陆卫权,男,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申请人唐世茹与被执行人陆卫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2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