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执5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庆周与温登足、吴宝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周,温登足,吴宝棠,李悌良,蔡雪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5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庆周,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温登足,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吴宝棠,女,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李悌良,男,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蔡雪娇,女,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陈庆周与温登足、李悌良、蔡雪娇、吴宝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16年5月查封、扣押温登足所有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于2016年6月2日冻结温登足在福鼎市分关栀子社的全部股权。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浩然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