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水赛恩仪表有限公司与骆樨、周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水赛恩仪表有限公司,骆樨,周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114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水赛恩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4号,组织机构代码10344097-3。法定代表人杨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骆樨,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周璋,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水赛恩仪表有限公司与骆樨、周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璋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屋、车辆、股权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璋名下坐落于西青区泰佳道与汇川路交口东南侧武台馨苑12-1-1003号房屋的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其他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骆樨、周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此案暂不具备强制腾房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斌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