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南昌昌洪实业有限公司与熊三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昌洪实业有限公司,熊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南昌昌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安义县阳梅头64号,组织机构代码:70560532-5。法定代表人邓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熊三保,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申请执行人南昌昌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熊三保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南昌昌洪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1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杨安国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