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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恩会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211号罪犯徐恩会,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恩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恩会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恩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恩会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6年7月25日履行20000元。2016年8月25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司法局出具了李司评字[2016]第12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对罪犯徐恩会适用社区矫正,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罪犯徐恩会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50000元,现已履行20000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恩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