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57号罪犯杨斌,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原住贵州省岑巩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凯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斌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于2013年8月14日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调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至2017年3月6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斌在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斌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