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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继东与刘长栓等机动车交通故事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东,刘长栓,刘长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财保42号申请人:刘继东,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长栓,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长柱,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继东与被申请人刘长栓、刘长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长柱名下的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刘继东以30000元的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继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封被申请人刘长柱名下的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地点:金乡县122事故停车场。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刘继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翠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