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9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志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9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志海,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住。201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赞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5月11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6日被逮捕。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志海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志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郑志海在赞皇县中医院院内盗窃被害人何某黑色大阳牌摩托车一辆。经鉴证,价格1440元。2、2016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郑志海在赞皇县北清河村廉租房小区院内盗窃被害人陈某雅迪派电动车一辆。经鉴证,价格1470元。3、2016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志海、张志中(另案处理)在赞皇县翰林官邸小区院内盗窃被害人髻发亮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证,价格3600元。4、2016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郑志海在赞皇县花林村加油站附近盗窃被害人武某红色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证,价格3000元。5、2016年4月24日晚上,被告人郑志海在赞皇县花林村中国油联加油站附近盗窃被害人赵某黑色大阳牌摩托车一辆。经鉴证,价格1350元。6、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志海在赞皇县通府街新时空网吧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摩托车一辆。经鉴证,价格1200元。7、2016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郑志海在赞皇县侯氏涮锅饭店附近盗窃被害人姜某红色隆鑫牌摩托三轮车一辆。经鉴证,价格2700元。8、2016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郑志海在赞皇县交通局附近盗窃被害人胡某蓝色宏广牌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证,价格24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辨认笔录及照片;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同案犯张志中处理情况;被告人郑志海户籍证明;被害人髻发亮、胡某、王某、陈某、何某、赵某、武某、姜某的陈述;被告人郑志海的供述。上列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志海犯盗窃罪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志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志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志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志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止。)二、被告人郑志海违法所得1716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代理审判员 祁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怀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