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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民终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龙积政与段绪军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积政,段绪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民终23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积政,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祯,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瓢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绪军,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承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龙积政因与被上诉人段绪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8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积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心祯;被上诉人段绪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承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龙积政上诉请求:1、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8民初14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占有物彩卵石属上诉人所有或者属矿产资源收归国家所有;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龙积政欲将房屋用沙石砌护墙,需要沙石,故租用被上诉人段绪军的挖掘机及农用车在三门镇中腰怀组段绍英、刘启解的山场对应的河床里挖沙子和石头。双方约定挖掘机每天租金1000元,农用车每天租金300元,租用期内挖掘机、农用车的燃油由上诉人供应。2014年2月13日,上诉人在河床里挖沙石时发现一个重约2吨左右的彩卵(彩色奇石)时,因当时已到中午,上诉人便先回家休息,准备下午才将彩卵石挖回家作为房屋的装饰,不料被上诉人趁上诉人回家吃午餐时将彩卵石运走。并将彩卵石出卖得32万元。自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12月底,上诉人无数次向被上诉人追要彩卵石,被上诉人都予拒绝。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清涉案事实,违背客观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被上诉人段绪军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事实和理由:占有物彩卵石是否属于国家所有与本案没有关系,而且上诉人也没有依据证明彩卵石属于国家所有。综上,上诉人龙积政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缺乏证据,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龙积政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返还彩卵石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2月12日,原告龙积政与被告段绪军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龙积政租用被告段绪军的挖掘机为原告房屋的护墙挖基础和到腰怀河里挖些沙石与原有的沙石(力头寨铺水泥路剩的,堆放在腰怀河力头寨一侧段绪军承包责任山底的河滩上)搅拌混凝土沙浆,并租用被告的农用车将混凝土沙浆运至原告的房子边,原告每天支付给被告挖掘机费1000元、农用车每天300元,挖掘机、农用车所需汽油由原告提供。被告雇用挖掘机手段绪权为其操控挖掘机,农用车由被告自己驾驶,同年2月12日段绪权利用挖掘机为原告挖护墙基础,同年2月13日段绪权单独一人将挖掘机开到段绪军承包责任山底的腰怀河滩上挖沙石与原有的沙石一起搅拌混凝土沙浆。下午二时左右,挖机手段绪权在河滩中发现一个重约四五吨的彩卵石,段绪权即使用挖掘机准备将彩卵石挖出。这时,段振江、周文正来到河边,看见段绪权无法把彩卵石挖上岸,于是段振江亲自操控挖掘机帮段绪权将彩卵石挖上岸。之后,段绪权将挖到彩卵石之事告诉被告,当天下午被告便用农用车将该彩卵石运回家。2014年2月14日(正月十五日)下午被告完工后便与原告结算,原告付清了相关费用。一周以后,原告知道了挖到彩卵石这回事,认为此彩卵石是其租赁被告的挖掘机挖沙石搅拌混凝土沙浆过程中所得的,应归其所有,被告将此彩卵石运回家,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经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后,于2016年5月4日向该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对被告作业过程中如挖到彩卵石应归谁所有没有约定。该彩卵石被告已经于2014年出售给他人。自原告认为侵占发生之日起至其2016年5月4日向该院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权利(使用权)的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某项工作成果,双方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就本案而言,原、被告虽然约定为每天给付挖掘机的租金1000元、农用车300元,所需燃油由原告提供,被告将挖掘机、农用车租赁给原告使用。但实际上是由被告驾驶农用车,被告的司机驾驶挖掘机为原告施工,属于被告使用自己的挖掘机为原告施工的行为,而非原告方驾驶,这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规定。因此,被告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原告的工作任务(挖房屋护墙基础、将搅拌好的混凝土沙浆运至原告房子边)是一种承揽行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因承揽合同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被告在挖沙石、搅拌混凝土沙浆的时间、地点、对所挖到沙石的取舍完全由被告自己选择决定,被告只要将搅拌好的混凝土沙浆及时运到指定地点,就算完成了承揽的工作。因此,在被告实施承揽工作过程中,无论被告得到什么意外收获,发生什么意外风险,都与原告无关,原告以被告在其租赁被告挖掘机期间所挖到的彩卵石应属于原告的劳动所得,被告将该彩卵石拉走侵犯原告权益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河里的石头是独立物、无主物,对其所有权的取得适用先占原则,先占必须在事实上占有物,这种占有要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在本案中,被告在履行其与原告的承揽合同过程中,首先发现此彩卵石,并事实上占有该彩卵石,且有取得所有权的意思。根据先占原则被告已经取得对该彩卵石的所有权。原告不是最先发现该彩卵石的主体,且也未对该彩卵石进行实际占有,被告不是对原告已经占有的彩卵石进行侵夺,其主张占有物返还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认为应由其占有的彩卵石被侵占,但自原告知道侵占发生之日起至其2016年5月4日向该院提起占有物返还诉讼时,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被告提出的这一辩解意见,具有法律依据,该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龙积政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原告龙积政负担。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龙积政围绕上诉请求没有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段绪军围绕答辩请求亦没有提交新证据。案件经本院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上诉人是否要返还彩卵石给上诉人;二、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一、关于被上诉人是要否返还彩卵石给上诉人的问题。涉案的彩卵石权属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诉人龙积政以其租赁被上诉人段绪军的挖掘机在挖砂石工作期间所挖到的彩卵石应属于上诉人的劳动所得,应归上诉人所有而提起上诉。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上诉人租用被上诉人的挖掘机和农用车,每天给付挖掘机的租金1000元、农用车300元,所需燃油由原告提供,但实际上是由被上诉人驾驶农用车,被上诉人的司机驾驶挖掘机为上诉人施工。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上诉人的工作任务是一种承揽行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在被上诉人实施承揽工作过程中,无论被上诉人得到什么意外收获,发生什么意外风险,都与上诉人无关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上诉人以其首先发现彩卵石,并事实上占有该彩卵石而主张所有权,但上诉人对该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涉案彩卵石是否属于埋藏物、隐藏物无相关法定部门确认和追查,亦不属法院审理范围。二、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涉案争议的彩卵石被上诉人已经于2014年出售给他人。自上诉人认为侵占发生之日起至其2016年5月4日向法院提出占有物返还的保护诉讼时,已经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本案经本院二审调解未果,上诉人龙积政在二审中也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理由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龙积政的上诉主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上诉人龙积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福平审 判 员  唐崇达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立婕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