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庆选与四川津海素盾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选,四川津海素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2961号原告曾庆选,男,汉族,生于1953年5月2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四川津海素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百节镇交通村一社。法定代表人:郑传群,系公司经理。原告曾庆选诉被告四川津海素盾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