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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执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桂令与被执行人赵希杰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令,赵希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231-2号申请执行人宋桂令,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希杰,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桂令与被执行人赵希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希杰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赵希杰在光大银行3814××××09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福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