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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刘祥,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吴松,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刘祥与被执行人吴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该地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28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新超审判员  单德瑞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