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继文、张云强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文,张云强,张云胜,张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刑初565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继文,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寿光市侯镇飞龙食品厂职工,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4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云强,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4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云胜,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4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9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海庆,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年4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9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武湘源、陈璇,山东鲁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6)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文、张云强、张云胜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海庆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继文、张云强、张云胜、张海庆及其辩护人陈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晚24时许,被告人张继文、张海庆、张云强、张云胜等四人因怀疑被害人王某(智力二级残疾人)盗窃张继文2万余元货款,遂驾车到寿光市羊口镇王某娘家以派出所的名义将王某带走。途中,被告人张海庆、张云强在车上用巴掌打王某。行至寿光市上口镇张家北楼村村口下车后,被告人张继文、张云强用随车携带的皮管子打王某的身体,被告人张海庆用脚踹并用土块打伤其头部。后四被告人将王某带至该村被告人张云胜、张继文家中,被告人张海庆离开,被告人张继文、张云强继续用皮带对王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腹部、背部及四肢多处皮下出血。直至次日下午5时许,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到被告人张云胜、张继文家中找到王某。经鉴定,王某腹部、背部及四肢多处皮下出血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调解,四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马某、张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调解协议、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继文、张云强、张云胜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殴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海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云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海庆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继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4日始至2019年4月3日止。)二、被告人张云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4日始至2019年4月3日止。)三、被告人张云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张海庆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静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倩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