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5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成国、杨宗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国,杨宗雷,魏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国,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杨宗雷,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魏云峰,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国与被执行人杨宗雷、魏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宗雷、魏云峰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鲁0405执60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