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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诸葛友建与廖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友建,廖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1620号原告诸葛友建,男,汉族。被告廖金凤,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友建与被告廖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诸葛友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葛友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葛友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诸葛友建负担。审判员 郜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