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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1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支行与李瑞蛟杜梅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支行,李瑞蛟杜梅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支行被执行人:李瑞蛟杜梅菊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瑞蛟、杜梅菊(2011)宁商初字第80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判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连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