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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4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郑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郑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24民初1874号原告:冯某,女,1988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郑某1,男,199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冯某诉被告郑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被告郑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郑某2、女儿冯慧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3年10月1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婚后生育儿子郑某2,女儿冯慧女儿冯某1。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故提出离婚,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郑某1辩称,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定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1日举行典礼仪式。婚后,于××××年××月××日生男孩郑某2,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女儿冯慧日生女儿冯某1,现随原告生活。原告于2016年7月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离开被告家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同居一村,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但是双方能做到互谅互让,注意沟通,同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因未能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要求与被告郑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郭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