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民初5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樊誉霞与北京汉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张龙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誉霞,北京汉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张龙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757号原告:樊誉霞,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北京汉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9号得实大厦1层中区。被告:张龙飞,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誉霞诉被告北京汉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张龙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誉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隋香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