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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聚兴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全福、周婷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新聚兴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全福,周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23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聚兴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50号高新国际广场D座8楼。法定代表人麻立。被执行人周全福,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周婷婷,女,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初字第55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全福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宝马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二、将被执行人周婷婷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6单元25层2506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三、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闵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