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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白玉梅与方文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梅,方文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2民初721号原告:白玉梅,女,196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被告:方文龙,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磴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系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白玉梅诉方文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被告方文龙要求对白玉梅所受伤害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玉梅、被告方文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097.45元、胸腰支具1600元、误工费3424.54元、护理��1212.97元、营养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伤残赔偿金1134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伤残鉴定费16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复查及交通费1255元、诉讼费3494元,合计163283.98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9日,被告雇佣原告收葵花,收了几天后,2015年10月24日,又叫给被告拉草,被告的弟弟方某开拖拉机在农田里拉装玉米杆,当时有姓梁的和姓马的两个男人,还有一个叫王某某的女人。草装好后,方某叫原告及王某某上了草车,从农田地上路时,由于方某驾驶不当翻车,把原告从草车上摔下,当时送往磴口县医院进行治疗拍片后,确诊为腰椎骨折,后又转入巴市医院,确认为腰椎爆裂性骨折,需做手术。被告方文龙辩称:1.原、被告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故被告与原告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2.原告坐在未装捆的车上,对高处作业的危险���,没有谨慎注意,疏于防范,导致其受到伤害,应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3.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司机驾驶的拖拉机并未侧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4日,案外人王某甲雇佣原告给被告装运玉米秸杆,同时受王某甲雇佣的还有马某、王某某,梁某及方某帮工,由方某驾驶拖拉机。装好秸杆后,原告及王某某在秸杆上乘坐,拖拉机由农田地驶上路时,秸杆车倾斜,致原告及王某某从草车上摔下,原告受伤,后原告先后在磴口县医院、巴市医院进行诊治,确诊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原告在巴市医院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51097.45元(其中由被告方文龙支付30400元)。后原告自行委托巴彦淖尔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及二次手术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所受损伤为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用在6000元至8000元左右。后原、被告双方协商赔偿费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63283.98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要求对原告所受伤害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巴市中院委托,巴彦淖尔市羽禾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9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所受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无陈旧性病变。另查明,案外人王某甲与被告方文龙间无书面承包合同,王某甲的承揽报酬由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的劳务报酬由王某甲于2016年1月现金支付。本院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者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在提供劳务时是由案外人王某甲具体联系并商定劳务报酬标准,劳务报酬亦由王某甲支付,同时王某甲作为证人亦当庭向法庭提供证人证言,证实王某甲从被告处承揽拉秸杆劳务并从中获利,原告及另一证人马某均为受王某甲雇佣,劳务报酬亦由王某甲支付的事实。故原、被告间无直接的劳务关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可以向接受劳务一方即本案证人王某甲主张权利,在未向王某甲主张权利前,原告直接向本案被告方文龙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玉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94元,由原告白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龙代理审判员  张利荣人民陪审员  李世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