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6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庄伟妹与许聪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伟妹,许聪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1751号原告:庄伟妹,女,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许聪霓,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庄伟妹与被告许聪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庄伟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伟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