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4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河南中美置业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730号原告河南中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7号16层160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波、李杰,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河南中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合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中美置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