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赵振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振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104号罪犯赵振雷,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大连市人,文盲,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振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29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3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振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赵振雷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振雷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振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