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开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开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575号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星西路三段666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赵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以才(该公司员工),男,生于1958年8月24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梅(该公司员工),女,生于1970年7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城镇居民。被告:任开胜,男,生于1973年3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开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开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开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段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