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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柴佰勇、岑通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佰勇,岑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875号申请执行人:柴佰勇,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通林,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359号柴佰勇诉岑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仍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7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82执28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