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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春梅申请常红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梅,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818号申请执行人陈春梅被执行人常红申请执行人陈春梅与被执行人常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皇民二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常红存款人民币1533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