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赵金凤、杨晓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37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号。负责人于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杰,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凤,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被告杨晓晶,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被告赵金凤、杨晓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18元,减半收取85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负担。审判员 苏文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伟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