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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张强、任晓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张强,任晓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8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负责人:胡冠利,行长。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任晓晨。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与张强、任晓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县支行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表示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