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3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黎茂贵与广州海鑫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茂贵,广州海鑫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788号原告:黎茂贵,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陈林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振民,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海鑫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潭村毕村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顾庆书。委托代理人:叶景达,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茂贵诉被告广州海鑫无纺布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黎茂贵于2016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茂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黎茂贵负担。审 判 长 徐家静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人民陪审员 邓燕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琢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