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5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贵英与重庆启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英,重庆启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5385号原告:杨贵英,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启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699282856D),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双北路与西湖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黄璜,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亚博,系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艳,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杨贵英诉被告重庆启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贵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杨贵英承担。审 判 长 吴振亚代理审判员 莫兰兰代理审判员 曾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暮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