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10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童益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童益平,俞吉,上海雅尔婷生活卫生用品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10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熟路8号。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益平,女,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原审被告:俞吉,男,1979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奉浦开发区。原审被告:上海雅尔婷生活卫生用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奉公路9588号。法定代表人:黄鸣峰,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上诉提出:本案鉴定意见认为童益平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依据不足,故请求由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童益平的伤残等级进行复核鉴定,并对原判中相应的残疾赔偿金部分进行改判。被上诉人童益平与原审被告俞吉、上海雅尔婷生活卫生用品厂均未答辩。童益平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12月19日,俞吉驾驶沪NXXX**小客车在金山区杭州湾大道、龙皓路处,与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受伤、车辆损坏。同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俞吉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其则承担主要责任。2016年4月20日,上海尚法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休息、营养、护理的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童益平因交通事故致左锁骨肩峰端骨折,经保守治疗,遗留左上肢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伤后可给予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故其主张医疗费等损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8,289.40元;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余额由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俞吉和上海雅尔婷生活卫生用品厂赔偿。原审认定:童益平所述事发经过、事故责任认定及其已作司法鉴定的事实属实。此外,俞吉系上海雅尔婷生活卫生用品厂员工,事发时驾驶沪NXXX**小客车系职务行为,该车辆向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5月27日。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俞吉被认定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童益平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童益平的损失应先由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部分,由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40%。不足部分由俞吉承担40%。由于俞吉系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由上海雅尔婷生活卫生用品厂承担。关于童益平的鉴定意见,因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故原审法院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童益平的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进行重新鉴定,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出具鉴定意见:童益平之左锁骨肩峰端骨折,致左上肢丧失功能19%,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150天、营养期60天、护理期60天。即重新鉴定维持了原鉴定意见,原审法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认定,作为计算童益平损失的依据。原审法院并依法核定了童益平的各项损失。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9月2日作出判决:一、上海雅尔婷生活卫生用品厂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童益平3,0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童益平123,749.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2元,由童益平负担15元,上海雅尔婷生活卫生用品厂负担1,417元,上海雅尔婷生活卫生用品厂所负之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重新鉴定费3,500元,由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对本案中现有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要求复核鉴定。经查,针对被上诉人童益平的伤情鉴定,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原审中即提出过异议,称“从童益平的病历记载内容看,上海尚法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童益平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依据不足”,并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为慎重起见,准许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述申请,委托了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对童益平的伤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上述两家鉴定机构均系具有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两家鉴定机构分别依据相关案情、病史记录、影像资料、检验所见等,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作出了各自独立的鉴定意见。从接受委托的方法与鉴定的过程来看,两家鉴定机构所作鉴定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具有证明效力。原审法院据此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用并无不妥。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再以相同理由申请复核鉴定,缺乏依据,对其申请不予准许;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83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庞闻淙审判员 周 欣审判员 孙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