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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4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楼文波与周郁葱、董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文波,周郁葱,董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4690号原告:楼文波,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张飞贇,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郁葱,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董尚伟,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楼文波与被告周郁葱、董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等副本材料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文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0万元(利息按月息1%计算,从2014年6月9日算至2016年7月8日,以后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于1992年8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2014年6月26日,被告周郁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约定借期壹个月,利息为叁分。对此有被告周郁葱亲笔出具的借条为证。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予以支持。被告周郁葱、董尚伟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证明。本院对原告楼文波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周郁葱与原告楼文波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周郁葱签名确认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合法有效。该笔债务发生于周郁葱与董尚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在原告楼文波提出还款要求后,两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逾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综上,原告楼文波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郁葱、董尚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郁葱、董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楼文波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9日起按月息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实缴4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50元,由被告周郁葱、董尚伟共同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入账号:20×××98。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楼竟伟代理审判员  应秀萍人民陪审员  黄颖松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琚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