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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廖秀琼、赖伟军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秀琼,赖伟军,佛山京粤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秀琼,女,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赖伟军,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审第三人:佛山京粤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广佛一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28002572XL。法定代表人:潘广标。上诉人廖秀琼因与被上诉人赖伟军,原审第三人佛山京粤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1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廖秀琼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属于复杂案件,与其相关联的案件数量众多,说明本案的法律关系复杂且社会关系复杂,不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2016)粤0605民初11878号民事裁定,本案应由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指定的案件。根据本案的事实,本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