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0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单正宏、胡晓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单正宏,胡晓宝,芜湖宏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0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叶骏,该行××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单正宏。被执行人:胡晓宝,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芜湖宏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单正宏,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单正宏、胡晓宝、芜湖宏洋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已查封,暂无法处置,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