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涂送祥与叶君树、肖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送祥,叶君树,肖许梅,叶健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涂送祥,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君树,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肖许梅,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健星,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送祥与被执行人叶君树、肖许梅、叶健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52000元本金及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归还10000元。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3民初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灵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3民初第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绍刚审 判 员 刘长林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