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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申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传家、刘传润与徐金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传家,刘传润,徐金民,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子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申5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传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润(刘传家哥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金民。一审原告:刘传润。一审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子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金民,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刘传家因与被申请人徐金民、一审原告刘传润、一审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子罗村民委员会(下简称子罗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2民终1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传家申请再审称,(一)其母亲宋金凤名下3.91亩承包地合同是2004年在刘传润、刘传家30年承包合同上的调整;(二)2004年调整合同时强用宋金凤名字做户头行为违法;(三)以合同上的日期作为第二轮土地承包的运作开始,否认刘传家的权利错误;(四)二轮土地承包签合同时,刘传润一家三口和母亲是在一个户口本上,宋金凤还住着刘传润的房子,是否一户应以户口本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本院(2016)鲁02民终1401号民事裁定以及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7343号民事裁定;(二)依法裁定重审并支持其诉讼请求;(三)一、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传家从胶州入伍前即早已将户口从村里迁出,退伍后,其户口也未再迁回村里。在此情况下,子罗村委会未给刘传家保留及再分配承包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刘传家的姐姐刘传秀原与宋金凤在同一户内,其出嫁后在其他村重新分配了新的承包地,宋金凤去世后,其户内已无其他成员,子罗村委会将宋金凤原承包土地收回符合法律��定,一、二审裁定驳回刘传家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刘传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传家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召坤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