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3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林跃诉被告罗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琼,澄迈县老城镇文大村民委员会富书村民小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3民初1231号原告:林跃,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琼,海南弘纲律师事务所。被告:罗光新,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林跃诉被告罗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双方仅对有无约定借款的利息这一事项有争议,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原告主张及证据: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72000元及到期未归还借款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年利率的百分之三十六计算)。依据:双方有约定。被告答辩意见及证据:双方对借款的利息未约定,如果法律有规定要按法律规定来计算。法院认定及理由: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未约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林跃陆续将现金人民币372000元借给被告罗光新,被告罗光新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借款本金对应的利息,从其提交的欠条来看,双方并未对借款利息有约定,且被告对此亦有异议,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光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跃偿还借款人民币372000元。二、驳回原告林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被告罗光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劲 松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温 健书 记 员 朱 剑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