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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余某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773号之一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余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翔,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四川瑞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