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军与被执行人林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被执行人:林英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林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306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英应将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建西东路247号2单元8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王军名下。但被执行人林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王军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已将涉案房屋腾交申请执行人,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3065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林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健审判员 何建国审判员 李荷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金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