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3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史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595号原告:郭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史某,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郭某诉被告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柳 琴审 判 员  李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