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史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1595号原告:郭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史某,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郭某诉被告史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柳 琴审 判 员 李海军人民陪审员 杨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璐璐 来源:百度“”